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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32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沈佳宜

上訴人
即被告
蔡式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淑娟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2320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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