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7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722號
- 上訴人
- 莊雅婷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廢棄遭駁回部分,並就廢棄部分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肆佰壹拾壹元及遲延利息,故本件上訴人僅對壹拾貳萬柒仟肆佰壹拾壹元提起上訴。準此,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貳萬柒仟肆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