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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23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2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盡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慶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 11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231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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