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676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764號

上訴人
李佳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6764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