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重訴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重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采國際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方鳴濤律師
上列上訴人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松崗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