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方鳴濤律師 上列上訴人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松崗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