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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重訴字第1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重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采國際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方鳴濤律師

上列上訴人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松崗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