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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797號

償還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797號

原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訴訟代理人
徐筱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仲禮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償還費用。惟查,被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民國100 年10月20日死亡,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死亡後依前揭法律規定即喪失權利能力,自無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而此情形為無法補正之事項,爰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797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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