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91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訴訟代理人
- 吳桂蘭
- 被告
- 林昆澤
- 訴訟代理人
- 呂富惠
- 被告
- 陳怡貝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呂翠惠
陳品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繳回溢領撫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普通法院為第2項及第3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至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伊係代交通部發放伊於民國94年8月民營化前之員工遺族之撫卹金事宜時,經向交通部請領伊先代為發放予被告之撫卹金共新台幣(以下同)42,315元時,惟交通部認不應發放而不予同意返還該代墊款,伊爰依據交通部制定之「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被告有溢領撫卹金之不當得利情事,因而訴請被告返還所溢領之撫卹金等情(見本庭102年3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核原告原應屬受中央機關之委託辦理一部分權限之下級機關(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參照),是本件自屬人民與受中央機關之委託辦理一部分權限之下級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之不當得利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由本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爰將本件裁定移由本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