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91號

繳回溢領撫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91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吳桂蘭
被告
林昆澤
訴訟代理人
呂富惠
被告
陳怡貝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翠惠

      陳品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繳回溢領撫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普通法院為第2項及第3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至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伊係代交通部發放伊於民國94年8月民營化前之員工遺族之撫卹金事宜時,經向交通部請領伊先代為發放予被告之撫卹金共新台幣(以下同)42,315元時,惟交通部認不應發放而不予同意返還該代墊款,伊爰依據交通部制定之「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被告有溢領撫卹金之不當得利情事,因而訴請被告返還所溢領之撫卹金等情(見本庭102年3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核原告原應屬受中央機關之委託辦理一部分權限之下級機關(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參照),是本件自屬人民與受中央機關之委託辦理一部分權限之下級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之不當得利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由本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爰將本件裁定移由本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9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繳回溢領撫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