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05號
- 聲請人
-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秀松
人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90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90號事件承審
字第9500號事件承審法官及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76號事件承審法官賴劍毅、陳君鳳、蔡寶樺等人迴避,爰聲請本院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90號事件承審法官郭美杏、陳秀貞、詹駿鴻依法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8月4日提出聲請狀,對本院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90號事件之承審法官郭美杏、陳秀貞、詹駿鴻聲請迴避。惟查,前開事件業已於103年7月29日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此有本院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在卷可佐,則前開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