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76號
- 聲請人
-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廖秀松
- 共同代理人
-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47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 1項固有明文。然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使該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自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號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47號事件2位承審法官,故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民法第92條、第93條之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33條及上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三、經查,本院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47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3年6月27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47號卷宗查核屬實,並有該裁定在卷,聲請人雖對上揭事件之承審法官郭美杏、張明輝聲請迴避,惟上開事件承審法官已因該案件終結而無應執行之職務,依上開說明,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依首開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