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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05號

聲請迴避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05號

聲請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秀松

人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90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90號事件承審

字第9500號事件承審法官及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76號事件承審法官賴劍毅、陳君鳳、蔡寶樺等人迴避,爰聲請本院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90號事件承審法官郭美杏、陳秀貞、詹駿鴻依法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8月4日提出聲請狀,對本院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90號事件之承審法官郭美杏、陳秀貞、詹駿鴻聲請迴避。惟查,前開事件業已於103年7月29日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此有本院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在卷可佐,則前開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法官郭美杏、陳秀貞、詹駿鴻,未依法命本院102年度北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05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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