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5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500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訴訟代理人
魏高明
相對人
即被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李紹徵

上列抗告人因與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500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