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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56號

聲請迴避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郭美杏劉宇霖陳裕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56號

聲請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廖秀松
兼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05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05號事件承審法官賴劍毅、蔡和憲為聲請人以前案聲請迴避中,仍未依法自行迴避審理上開案件,爰聲請本院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05號事件承審法官賴劍毅、蔡和憲依法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9月17日提出聲請狀,對本院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05號事件之承審法官賴劍毅、蔡和憲聲請迴避。惟查,上開事件業於103年9月12日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此有本院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在卷可佐。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上開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是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56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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