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23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323號
- 原告
- 許水樹
- 訴訟代理人
- 張仕賢律師
- 被告
- 民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智銘
- 被告
- 戴國真
戴文杰
戴安娜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萬0,657元(計算式見原告103年10月27日書狀第6至8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503元,扣除原告於民國103年8月8日所繳納之裁判費4,410元,尚需補繳1萬6,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周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