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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232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323號

原告
許水樹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被告
民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智銘
被告
戴國真

       戴文杰

       戴安娜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萬0,657元(計算式見原告103年10月27日書狀第6至8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503元,扣除原告於民國103年8月8日所繳納之裁判費4,410元,尚需補繳1萬6,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2323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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