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9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9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順美
- 訴訟代理人
- 黃宏裕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朱燕珍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燕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零叁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