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13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375號
- 原告
- 林秀珍
- 訴訟代理人
- 林長青律師
- 被告
- 林昱錦
- 被告
- 林楊琇雯
- 訴訟代理人
- 陳松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鑑價機構就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自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出,原告雖具狀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台北市稅捐稽徵處103年房屋稅籍證明書之房屋現值新台幣(下同)7萬5,700元,惟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並非房屋之交易價額(市價),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鑑價機構就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