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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91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115號

原告
林憬鴻
被告
黃寧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6日所

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明顯錯誤              │原記載                    │應更正後之記載            │
├───────────┼─────────────┼─────────────┤
│主文欄漏載第2項       │未載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
│主文欄第4 項(原判決主│本判決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
│文欄第3項)           │                          │                          │
│                      │                          │                          │
│                      │                          │                          │
├───────────┼─────────────┼─────────────┤
│事實及理由欄「貳、一、│…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59,892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59,892 │
│」,即原判決第2 頁第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行                    │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                          │
├───────────┼─────────────┼─────────────┤
│事實及理由欄「貳、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
│」,即原判決第8 頁第18│                          │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行                    │                          │駁回。                    │
│                      │                          │                          │
├───────────┼─────────────┼─────────────┤
│事實及理由欄「貳、六、│…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
│」,即原判決第8 頁第22│                          │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行                    │                          │駁回。                    │
│                      │                          │                          │
├───────────┼─────────────┼─────────────┤
│事實及理由欄「貳、七、│七、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
│」,即原判決第8 頁第23│427條第1項…              │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
│行                    │                          │…                        │
│                      │                          │                          │
├───────────┼─────────────┼─────────────┤
│事實及理由欄「貳、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民事訴訟法第79條。      │
│」,即原判決第8 頁第29│                          │                          │
│行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9115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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