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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重訴字第1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重訴字第13號

原告
郭秀鳳
被告
茂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達義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重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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