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重訴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重訴字第13號
- 原告
- 郭秀鳳
- 被告
- 茂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達義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