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金簡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6號
- 上訴人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武憲
- 被上訴人
- 温雅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