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36號
- 聲請人
- 魏高明
- 聲請人
-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71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 1項固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 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103 年度北簡聲字第 71 號事件承審法官郭美杏有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第 7 款等情節,依法應自行迴避,爰聲請法官郭美杏依法迴避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4年7月1日提出聲請狀,對本院104年度北簡聲字第71號事件之承審法官郭美杏聲請迴避。惟查,上開事件已於104年6月24日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71號民事卷宗查核屬實,並有該裁定在卷可佐。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上開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是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