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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聲字第284號

聲請迴避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賴劍毅蔡和憲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284號

聲請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 年度北簡聲字第189 號承審法官郭美杏、文衍正、姚水文等3 人(下合稱郭美杏等3 人)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 款等情節,爰依法聲請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院104 年度北簡聲字第189 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以裁定駁回聲請而終結,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誤,郭美杏等3 人就該事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於同年月17日聲請法官迴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聲字第284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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