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68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854號
- 上訴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立南門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李嗣蕙
- 被上訴人
- 劉書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伍仟元,揆諸前開規定,應擇其訴訟標的金額最高者,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