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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02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0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邦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複代理人
游國棟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福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福禕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025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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