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2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279號
- 原告
- 張世達
- 被告
- 張宗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張宗楊」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宗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