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6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662號
- 上訴人
- 李璨如
- 即被告
李陳彩雲
李垂勲
兼訴訟代理 李建昇
人 之2
上列上訴人與愛家親子名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