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1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睿雙
- 訴訟代理人
- 胡晶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朝欽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於新臺幣(下同)110, 000 元部分範圍內廢棄(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雄小字第 1823號民事確定判決、102 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59 號調解筆錄、 103 年度雄簡移調字第30號調解筆錄所示被告對原告之債權於11 0,000 元範圍內,均存在)。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 執字第150568號給付廣告費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被 告對原告之債權於110,000 元範圍內,均存在。 一、上訴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10,000 元。 二、上訴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10,000 元。 三、以上合計為220,000 元(110,000 元+110,000 元=220,00 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