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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6854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劉宇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854號

上訴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上訴人
臺北市立南門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李嗣蕙
被上訴人
劉書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伍仟元,揆諸前開規定,應擇其訴訟標的金額最高者,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6854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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