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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662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662號

上訴人
李璨如
即被告

      李陳彩雲

      李垂勲

兼訴訟代理 李建昇

人           之2

上列上訴人與愛家親子名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662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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