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5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5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有限責任台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盛寶徵
- 參加人
-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之不合法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05 年10月5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