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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36號

聲請迴避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賴劍毅陳裕涵蔡寶樺

聲請人
魏高明
聲請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71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 1項固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 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103 年度北簡聲字第 71 號事件承審法官郭美杏有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第 7 款等情節,依法應自行迴避,爰聲請法官郭美杏依法迴避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4年7月1日提出聲請狀,對本院104年度北簡聲字第71號事件之承審法官郭美杏聲請迴避。惟查,上開事件已於104年6月24日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71號民事卷宗查核屬實,並有該裁定在卷可佐。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上開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是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3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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