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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05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0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偉仁
送達代收人
劉韋廷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娟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8,32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052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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