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重訴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重訴字第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許文鼎
- 訴訟代理人
- 蘇美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心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君倚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賴林富美
- 訴訟代理人
- 謝天仁律師
陳建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頁倒數第八至九行及第四頁第八行關於「鼎甫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