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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金簡字第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金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林夢珍 住桃園市○○區○○○街00號2樓

      蘇宸芯(原名蘇雅玲)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亭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所計算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金簡字第20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