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0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0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偉仁
- 送達代收人
- 劉韋廷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娟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8,32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