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陳瑜
- 原告賴林富美
- 被告許文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重訴字第9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許文鼎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 黃心賢律師 王君倚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賴林富美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陳建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頁倒數第八至九行及第四頁第八行關於「鼎甫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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