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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重訴字第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重訴字第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許文鼎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君倚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賴林富美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陳建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頁倒數第八至九行及第四頁第八行關於「鼎甫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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