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金簡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金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林夢珍 住桃園市○○區○○○街00號2樓
蘇宸芯(原名蘇雅玲)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亭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所計算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