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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24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245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陳威明
被告
曹玉慧
被告
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聰明
訴訟代理人
駱壹敏
訴訟代理人
洪士凱律師
被告
宗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美玉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吳偉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3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曹玉慧、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被告宗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美玉住所地分係臺中市、雲林縣,有個人戶籍資料為憑,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依本件支票所載付款地為臺中市○○區○○○道000 號1 樓,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區域,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告3 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審酌被告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聲請,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245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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