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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070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070號

原告
黃高一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債權存在,惟查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5 樓,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另依原告起訴狀及所附事證,復查無其他管轄因素應由本院管轄,故本件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地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070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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