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0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070號
- 原告
- 黃高一
- 訴訟代理人
- 黃照峯律師
- 被告
-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守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債權存在,惟查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5 樓,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另依原告起訴狀及所附事證,復查無其他管轄因素應由本院管轄,故本件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地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