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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19號

給付紅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靜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藍元豪、湯世豪、翁義宏、王裕生、林茹萱、黃瓊儀、廖柏璋、林筱芸、李劉秋菊、徐慧、藍世豪、藍立豪、李勝輝間給付紅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9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19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紅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