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005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尤仲瑜 被 告 振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定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六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六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