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2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245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當傑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明
- 被告
- 曹玉慧
- 被告
- 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李聰明
- 訴訟代理人
- 駱壹敏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凱律師
- 被告
- 宗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美玉
- 訴訟代理人
- 郭瑋萍律師
吳偉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3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曹玉慧、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被告宗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美玉住所地分係臺中市、雲林縣,有個人戶籍資料為憑,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依本件支票所載付款地為臺中市○○區○○○道000 號1 樓,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區域,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告3 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審酌被告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聲請,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