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8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167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尤仲瑜 被 告 大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臻 被 告 台灣泰瑞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