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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3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家淳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吉清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訴字第3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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