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吉清
- 訴訟代理人
- 洪文浚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