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36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674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林金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詩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