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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367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674號

上訴人
原告
林金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詩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367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