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0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017號
- 原告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亮
- 被告
- 張太一(原名張俊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雖有規定,但此合意管轄之約束力,僅及於合意管轄約定之當事人,而不及於第三者(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5 月26日向訴外人陽信商業銀行申請借款新臺幣5 萬元使用,曾約定就契約內容涉訟時合意由本院管轄,有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影本在卷,惟該合意管轄僅係被告與陽信商業銀行於訴訟法上之約定事項,嗣陽信商業銀行將系爭債權概括讓與原告並登報公告,原告並非系爭契約合意管轄約定之當事人,且原告與被告間查無其他合意管轄約定存在,前揭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力自不及於原告。況查被告住所地南投縣南投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件宜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