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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3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家淳

上訴人
即原告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百八魚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9,762元【 計算式:加班費675元+資遣費1,759元+失業給付損失8,640元+老人年金請領損失3,598元+慰撫金2萬5,000元+不當解雇爭議期間薪資15萬元+提繳勞退專戶(請求97元-勝訴7元)=18萬9,762元】, 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惟其中15萬0,675元(計算式:加班費675元+不當解雇爭議期間薪資15萬元=15萬0,675元),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之半數即1,245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1,740元( 計算式:2,985元-1,245元=1,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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