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623號
- 原告
- 林玉萍
- 被告
-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仁豪
- 訴訟代理人
- 陳岳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和解後不撤回假扣押,爰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有其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