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623號原 告 林玉萍 被 告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和解後不撤回假扣押,爰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有其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