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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6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黃珮如

原告
林玉萍
被告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和解後不撤回假扣押,爰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有其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62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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