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4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淑晶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盧雪玉
上列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參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北簡字第4457號
上列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參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