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6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21號
- 原告
- 黃國旙
- 被告
- 張文馨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2,1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以108 年度北補字第1118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7 月2 日送達原告,經其受僱人收受,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