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635號
- 原告
- 施敏欽
- 被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9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4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至108 年4 月19日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