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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39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莊采霏
被告
何湘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二、第一行關於「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395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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